勞動者離職了還能工傷鑒定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離職勞動者能否申請工傷鑒定?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有哪些規定?
離職的員工也是可以進行工傷鑒定的,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一年,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三十天,也是從工傷發生之日開始計算的。
二、勞動者離職了還能工傷鑒定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一、勞動者離職了還能工傷鑒定嗎?能申請工傷鑒定,工傷鑒定的有效期是受傷后的一年內,用人單位不配合的話,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如目擊者證言并簽字按手印,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等等。如果需要甚至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勞動關系的,這個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也必須在一年內,超過一年就無法被受理,所以應當抓緊時間。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二、勞動者認定工傷需要多久?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有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可以先到勞動仲裁裁定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拿裁定書1年內(可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是30天,出現事故后的30天內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如情況特殊,可以適當的延長,但是不能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既可以由員工申請,也可以由用人單位申請,還可以由工會組織進行申請。員工離職了,也能進行工傷鑒定,工作中出現意外,勞動者受工傷后,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給員工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未申請認定的,員工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此時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勞動者離職了還能工傷鑒定嗎?
一、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償呢工傷期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除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同時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的。二、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這個又哪些損失因為從立法的目的來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是對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至預期壽命期間可能發生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補償,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后,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鑒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復發后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后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后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損失還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并進行針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了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
三、沒有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沒有工傷認定,是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即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四、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傷殘鑒定一樣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不一樣的。首先因為工作原因所發生的身體方面傷害的話,需要有勞動者所在的地方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在工傷認定完畢之后,緊接著需要從事的就是工傷勞動能力的鑒定者是非常的關鍵的應用,涉及到后續不要命的賠償問題。
五、上班途中受傷能算工傷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要看受傷原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14〕9號)
1、合理時間是指職工在上班和下班的合理時間,職工下班后離開工作地點,其受傷時間超出其從工作地點到居住地點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
2、必經之路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往返必經之路,比如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員工宿舍等;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為交通事故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4、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和工作線路,因為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5、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交通事故中職工本人不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可以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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