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如何處理,法律有何規定?
一、涉外的協議離婚如何處理,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涉外協議離婚的處理方式1.雙方親自到國內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提交相關證件;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在離婚冷靜期過后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后不執行協議,如何辦
對方不執行離婚協議,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三、協議離婚,不執行,可申請強制執行嗎
協議離婚不執行協議的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的,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還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