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沒有生產日期的食品怎么處罰,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如果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及法律規定?
銷售沒有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處罰方式具體如下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相關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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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二、數個財產處罰的規定是什么,有何規定
1、對于同時被判處了數個罰金刑的,應當依照并科原則,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決定執行總和數額;
2、對于同時判處了罰金和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依照并科原則決定合并執行;
3、對于同時判處了罰金和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依照吸收原則,只決定執行沒收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三、工會發的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有相關規定工會發給員工的過節日費是否也要繳納個人
工會給勞動者發的過節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計算在工資中一起繳納,勞動者的過節費屬于額外的收入,在員工工資和薪金所得的范圍內,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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