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如果是重大醫療事故
一、治療罪的認定。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醫療事故罪認定的法律依據”這個問題。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υ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范χ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于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結果,但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5條
二、醫療事故鑒定
屬于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三、首次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
1、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自受理醫療事故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具體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鑒定開始后先由患者進行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院進行陳述,然后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對雙方進行詢問。必要時,專家還可以現場查看患者病體,進行醫學檢查;。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過合議,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要注明。
5、鑒定結束后,將制作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中鑒定結論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系、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和對患者的醫療護理建議。另外,為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一般不準許旁聽。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再次鑒定的程序同首次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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