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期間醉駕如何處理,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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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期間又醉駕如何處理,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外執行期間又醉駕的處理,一般是相關的司法機關予以收監執行。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中中,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要是想獲得監外執行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醉駕撞人能否監外執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要知悉醉駕撞人后的處罰措施,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處以拘役并處罰金。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暫予監外執行。肇事駕駛員醉駕撞人,已構成重大交通事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醉駕證據不足如何處理,法律如何規定?
醉駕證據不足的處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醉駕案件立案后發現證據不足的,法院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延期的審理,以一個月的時間為期限,進行相關的補充偵查發現新情況,如發現新的證據所在就可以重新將案件提到法院重新判決,如沒有相關的證據則無法進行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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