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在法院申請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監護人到法院如何申請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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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申訴,去哪個法院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三、公檢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請?
公檢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通知辯護獲得法律援助,也可以依申請可獲得法律援助。最常見的就是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四、如何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確定在哪個法院起訴的方法是一、先根據糾紛的性質和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確定屬于基層、中級、高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再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由哪個地域的法院管轄。
1、一般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