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訴程序的程序有哪些?
一、法院自訴程序有哪些程序?
法院是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地方,而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我們都知道自訴流程不是那么簡單的,法院自訴程序分四個部分,是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程序和證據的審查和判斷,還有后續的調解和反訴。
二、民事訴訟法庭審判程序都有哪些規定?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三、哪些條件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條件如下
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溫馨提示】當前回復為大多數情況的參考答案,若未能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建議直接咨詢律師,5分鐘快速響應,問題解決率更高。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四、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再審案件的程序,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程序。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br/>
五、你好問一下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程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是對于犯罪嫌疑人進行以下幾個方面審查1、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六、刑事訴訟法中再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