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家庭暴力,收集證據的必要性與法律規定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面對家庭暴力收集證據的?
《民法典》規定面對家庭暴力可以報警,將傷痕拍照。之后訴訟離婚,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驗傷證明作為家暴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若是認定夫妻感情以及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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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解決辦法是什么?
輕傷結果出來,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派出所不能推說,只有通過立案搜集證據。如果派出所以證據不足不立案,只能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又是輕傷,通過檢察院監督立案可能性不大。比較可行的方式還是提起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無論最終是公訴還是自訴,刑事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三、如何確定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地,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訴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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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四、舉報他人需要證據嗎?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需要的,沒有事實根據和證據是不能舉報的,屬于捏造事實。一切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只要是違法犯罪的證據及相關線索都可以作為舉報材料。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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