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該如何應訴?醫療機構應告知哪些事項
一、醫療機構醫療糾紛應訴注意事項
依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該告知當事人的事項包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七條
二、“醫療糾紛訴訟程序”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三、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如何報警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糾紛處理機構如下
發生醫療糾紛,衛生局是可以管的。衛生局的職能包括行政管理和民事調解。
如果患方向衛生局申訴的話,衛生局可以委托當地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認定,到時應當是醫患雙方到場才能進行。如經認定為醫療事故,則衛生局可以對你們的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同時可以對構成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