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3條的是什么?
一、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3條是怎么樣的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船型技術標準和船齡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3條什么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船型技術標準和船齡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5條有哪些
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四、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4條有什么
1.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
2.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應當檢查船舶的營運證件。對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不得為其辦理簽證,并應當同時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五、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5條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六、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1條主要有哪些
1.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2.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