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有哪些?
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三、在工程建設中有哪些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四、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3%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國務院總理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會議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五、工程保證金的約定有些什么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建設工程質保金條例有哪些規定?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