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時間的規定 公司的出資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時間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也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自行決定縮短工作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確需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生育等帶薪假期。
二、實際工作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單位如何支付加班費
1、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公司的出資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公司成立時,股東出資的時間公司章程是有規定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是這樣的一、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做好清算期間財務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機關檢查監督。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合同、章程規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委員會,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企業董事、債權人代表組成,也可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或律師參加,主管財政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派人進行監督
企業宣布破產,轉入破產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員會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會計報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處理意見,提請董事會通過,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清算委員會宣布清算,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
四、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
1、企業結余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國職工住房周轉金以及用這兩項基金購建的各項財產、設施;
2、企業結余的中國職工保險福利費;
3、企業結余的工會經費以及用工會經費購建的財產。(以下稱三分部財產)。
五、企業財產按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其中場地使用費、中方職工物價補貼等財政收入與國家稅收同一順序上繳財政。
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以本企業所有的財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投資各方對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合作期滿時將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企業清算時中外合作者仍應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七、企業清算財產扣除各項負債及損失后的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各項權益性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部分,為清算凈收益,視同利潤,按規定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剩余財產按以下原則向投資者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照投資人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章程的約定進行分配;外資企業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五、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規定1、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注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兩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注冊資本在三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六、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的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在合同、章程中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的,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2.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3.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繳清;
4.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半內繳清;
5.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繳清;
6.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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