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休假三個月,工資是否需要全賠?
一、工傷休息了三個月,工資全額賠付嗎?
一,【法律分析】病假在勞動法中被稱為醫療期,一般在三到二十四個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可以正常拿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是扣除社會保障金等后發放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就是說最低工資是繳納五險一金后的發放數。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與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掛鉤。一般來說,工作年限越長,病假工資就越高,但病假工資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個。公司如果不付病假工資,勞動者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向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繳社保、加班工資、解除勞動關系賠償和雙倍經濟補償金等。因此,病假期不會發全額工資。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修正草案》 第十三條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二、同學工作受傷得了補償金需要繳個稅嗎
1、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部分的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三、已申請社保即將交,受傷能否算工傷
1、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后,勞動者報了社保的,在工傷申請期限內,不影響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1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四、勞動者受工傷在家休養有工資嗎,怎么規定的
勞動者受工傷在家休養有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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