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的流程
一、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不批準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不利于社會的治安和秩序,那么在發生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會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二、檢察院二次批捕的條件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檢察院二次批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的必要性。既然是二次批捕,那就說明公安機關第一次提請批捕的時候被人民檢察院給駁回了,可是,不管是第一次批捕還是第二次批捕,人民檢察院只能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做出相關決定。
三、法院批捕了家屬可以探監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院批捕了家屬不可以探監,因為在判決之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辯護律師是可以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在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后,家屬可以探監。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