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為幾種?
一、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為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范圍有哪些?
專業分析
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點
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
第二,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
第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三、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包括哪些?
在醫療事故發生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四、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事故責任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問題的,鑒定專家可以推定醫療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據舉證責任認定的醫療事故中,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一定推定為 “完全責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責任種類。衛生部辦公廳2005年1月21日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以上是對于醫療事故責任包括哪些 的相關意見五、醫療事故解決途徑包括哪幾種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對于患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六、醫療責任事故的種類劃分
醫療責任事故的種類包括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和四級醫療事故。其中一級醫療事故是指該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殘疾,比如說造成患者植物人狀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