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
一、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一、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
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勞動者能拒絕加班嗎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二、員工拒絕加班,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外進行工作。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安排加班,一般來說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總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41條
三、員工拒絕加班延時算曠工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員工拒絕加班延時不算曠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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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四、被迫春節加班可以拒絕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勞動者被迫在春節加班,一般是可以拒絕的,但以下情形除外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五、勞動者因拒絕加班被辭退,這合法嗎?
拒絕加班被辭職是不合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上述的情況之一。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加班就單方自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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