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了,但單位拒絕續簽,可以要求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
李燕于2005年2月應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資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所以沒有經濟補償。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支付支付給她的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于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共計約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就沒有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單位主動提出跟勞動者續簽(不低于原先待遇),而勞動者堅持不續簽,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2]《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1]《勞動合同法》 第46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的規定,法律規定是什么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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