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予的實質條件中的積極條件
一、發明專利的實質授予條件
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需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一)新穎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二)創造性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三)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它有兩層含義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四)其他條件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二、專利法授予的實質條件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三種《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3、法定賠償。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適用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二、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在中糧集團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1552.7479萬元人民幣。該案件因為標的額為一個億,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賠償的計算據本人了解適用的就是第一種計算方式,而且比較明確就適用了解釋第十四條。中糧集團起訴的準備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貨物,并取得了部分財務資料。法院根據財務資料計算出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量,并大致計算出每瓶酒的利潤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萬元人民幣的數字,以此為賠償數額。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三、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于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并沒有下降,那么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么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系的。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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