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買社保是哪些公司的行為?
一、試用期可以不買社保不簽勞動合同嗎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上就是對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
二、員工試用期需要買社保嗎?
從我國有關規定來看,雖然員工還在試用期內,但此時用人單位也是應當為其繳納五險一金,也就是在試用期間也需要為員工交社保。因為試用期也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不能單獨的將試用期割裂開。而單位給員工交社保,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個法定義務。
三、試用期沒買社保可以要現金嗎
試用期沒買社保可以要求補交,不能通過要現金的方式來抵扣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四、試用期也需要買社保嗎?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試用期不交社保怎么辦?
1、試用期內單位不給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跟公司協商;
2、如果協商不妥,公司依然是不給繳納社保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的人員跟單位進行協商;
3、勞動監察處理無果后,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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