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辦護照還需要戶口本嗎 現在安岳辦護照是否需要戶口本
一、戶口本如何用于辦理護照?
申請手續內地居民單獨申請往來XX通行證,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也可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應交驗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須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
3、按規定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XX通行證的,還須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
5、軍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6、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戶口本可以作為辦理護照的必備材料嗎?
現在辦理護照不再需要戶口本,根據新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辦理材料變化如下一、申請普通護照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三、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四、申請赴港澳地區簽注所需材料
(一)參加旅游團赴香港或者澳門旅游的,申請“團隊旅游”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開放赴港澳個人旅游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旅游,申請“個人旅游”簽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安岳辦理護照需無需戶口本
一、改變以往申辦出入境證件需要同時交驗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做法,不再要求提交戶口簿,有關信息由受理部門通過公安內部網絡查詢;
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部分申請材料復印件,由公安出入境管理受理部門通過復印或掃描自行采集;
三、公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或者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注的,應當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申請表、居民身份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以及與申請事由相應的材料;
四、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赴港澳地區或者臺灣地區簽注在7個工作日內簽發。
五、申請人可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接待大廳領取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也可登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網站“表格下載”欄自行下載打印。
四、戶口本和辦理護照有什么關系?
1、現在辦護照需要戶口本。辦理護照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其他材料。辦理的程序排隊拍照;填寫申請表;排隊輪號;提交申請表、身份證、相片和拍照回執;交驗身份證;交費;拿回執;憑回執領取護照。
2、《護照法》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引用法規
[1]《護照法》 第六條
[2]《護照法》 第五條
五、辦理護照需要帶戶口本嗎?
目前辦護照只要身份證,不要戶口本。具體程序是1、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戶口所護照辦理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者參團旅行社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
3、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必須攜帶下列材料A、 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原件和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及身份證的復印件。B、 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C、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張。
4、領取護照。
六、身份證補辦中需要戶口本嗎?
身份證過期了,更換身份應當要戶口本,但是拿舊身份證也可以。舊身份證雖然過期,但上面的信息可以反映本人的情況。《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引用法規
[1]《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2]《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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