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糾紛的種類? 社會保險糾紛類型
一、社保糾紛的種類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而社保糾紛主要也是圍繞著這四方主體產生的。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二、社保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1.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
2.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而社保糾紛主要也是圍繞著這四方主體產生的。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爭議。
三、社會保險糾紛類型
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第一,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后,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第二,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第三,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第四,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2]《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1]《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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