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多長時間內提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稅務行政復議多長時間內提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向稅務機構提出行政復議,需要在60天內進行,從稅務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開始計算,行政復議的管轄種類有很多種,可以是一般管轄、特殊管轄,也可以是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就產生法律效力。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是什么法律前提
1、《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對地方稅務局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的規定是什么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國稅總局行政復議辦法是什么?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三、第八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國稅總局行政復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