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
一、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有什么區別?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區別嗎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三、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聘用合同有哪些?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準后方準辭職等。對于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四、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勞務聘用的區別與聯系
1、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后,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后,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后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的工資主要由企業自主決定。
3、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于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于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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