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
一、代課教師勞動合同該如何寫?
代課教師的勞動合同應當寫明單位與勞動者的名稱、姓名、住址等信息;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工作;上班的時間、地點、工資社保待遇;以及勞動保護條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二、代課老師是否有五險一金
律師解答
代課老師有五險一金。按照《勞動法》規定,學校是要給代課教師購買五險一金的。另外,雇代課教師給學生上課,存在雇傭關系,應有勞動合同,這樣代課教師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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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三、教師代課算教齡嗎
1、不算,代課教師轉正時不買社保的教齡工資根據用人單位的是否設置了工齡工資,如果有,那么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須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2]《社會保險法》 第三條
[3]《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四、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
一、個人繳納社保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單位或社保平臺代繳,二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詳情如下
①個人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你是你是當地城鎮戶籍居民,可以到戶籍地社保局申請自繳費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②工作參保這個是最廣泛的參保方式了,一般公司都會給個人繳納社保(如果沒有繳納的話,是違法的,受到法律保護)
③無工作、非本地居民繳納社保方式社保平臺代繳。本質跟職工社保是一樣的,可以享受五險的保障,只不過個人需要另外繳納公司部分的費用和平臺服務費。選擇社保平臺需要仔細審核社保代繳平臺的資質。
五、代課老師需要先簽合同才能馬上走人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在試用期內,不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當天就可以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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