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量刑標準,如何確定?
一、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量刑是,法院一般會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上級部門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二、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濫用職權罪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三、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怎么處罰量刑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的處罰量刑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在上級部門強令之下實施本罪行為的,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四、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于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準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