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有效嗎?
一、關于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有效嗎是怎樣規定的
仲裁管轄有效。《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作為爭議解決條款是有效的。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情況,并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二、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
某些仲裁條款可能約定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七條
三、協議管轄同時約定仲裁與訴訟有效力嗎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十六條
四、怎樣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才有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民商事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實行協議管轄。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設置的仲裁條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決該合同糾紛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一、如何解決不當得利的糾紛
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二、該如何打合同官司
打合同官司的流程
1、協商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利益,使雙方在自愿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調解可以在訴訟之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的某個階段進行;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交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方式;
4、起訴。合同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尋求司法解決。
三、如何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于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五、合同無效約定的仲裁管轄有效嗎
合同中的仲裁管轄約定屬于解決合同爭議方式的條款,合同無效的,并不影響該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六、當事人選擇仲裁后,在合同中怎樣約定仲裁條款
在我國的商事糾紛解決體系中,仲裁與訴訟屬于并行的兩大糾紛解決途徑。仲裁在理論上具有的一裁終局、不公開審理、收費低廉、程序簡便等特點,雖然實踐中仲裁的上述特點發揮得并不盡如人意,但仍吸引諸多當事人選擇了仲裁。那么當事人選擇仲裁后,在合同中怎樣約定仲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