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表法條
一、表見代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是否涉及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表見代表的認定標準如下
1、必須存在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2、訂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權之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
3、相對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證據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且積極地信賴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規定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
2、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三、表見代理有效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表見代理是有效的。表見代理主要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要求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1、符合構成要件的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能夠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但是相對人卻有權在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之間進行選擇。
2、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相對人能否重復行使選擇權的爭議,我們認為,相對人在選擇了表見代理或者狹義的無權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張另一個。這是因為,表見代理制度本身對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許相對人重復行使選擇權,會帶來更不公平的結果。有學者認為,無權代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而善意相對人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時,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有權在負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主張表見代理成立,對此,我們持反對意見,因為這樣會產生對相對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見代理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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