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 轉讓是一種轉讓行為,指一種將已有的已有產權轉讓給另一個產權人的轉讓行為。這種轉讓行
一、合同概括轉讓
1、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改變合同的的前提下將其全部的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合同轉讓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依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無效,也不存在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如果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雖然在被撤銷前合同權利義務可概括轉讓,但轉讓后,原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應當視為已經拋棄。
第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必須經對方同意。因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在轉讓合同債權的同時也有債務的轉讓,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失,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經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包括合同一切權利義務的轉移。包括主權利和從權利,主義務和從義務的轉移。但專屬于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2、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條 【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適用】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六條
二、股權轉讓的稅收處理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了股權轉讓怎么交稅,具體如下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1]《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第十條
三、概括轉讓合同的效力及其效力終止的情況
1、未經對方同意概括轉讓合同無效的。
2、合同概括轉讓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這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有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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