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轄
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和規定
法律分析現行法律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作出了以下規定
1、若是當事人依法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其約定的法院管轄;
2、若是沒有約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哪些?
合同糾紛管轄包括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三.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三、合同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律師解答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因該合同產生的糾紛。
但是對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應當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約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為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時,不能違反法律中有關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四、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公路運輸合同爭端管轄
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以上是關于公路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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