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可撤銷權的行使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消滅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條件的合同。
二、《民法典》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后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不一定。可撤銷合同雙方不一定都有撤銷權,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三、可撤銷合同的處理,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1、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可撤銷合同處理的問題。”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四、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在何時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1、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五、可撤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可撤銷合同是無效合同,但前提是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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