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時長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6個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這是勞動合同多長時間的回答。
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一個月最大工作時長是多少
1、標準工時員工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的,就算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七條
三、勞動法中工作時間的規定和每月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1]《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四、勞動者一天的最長工作時間是多久,有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者一天的最長工作時間一般是八小時;但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工會協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且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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