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四期保護是指什么?
一、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是指,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和保護?
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是指在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對女性職工的勞動強度和待遇的保護。
《勞動法》第六十條經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孕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哺乳期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六十條
[2]《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3]《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4]《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二、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是指對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一些特殊保護,如醫療保障、心理健康、生育保障和法律責任。
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是指在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對女性職工的勞動強度和待遇的保護。
《勞動法》第六十條經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孕期勞動強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哺乳期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六十條
[2]《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3]《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4]《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三、女職工五期保護的
由于女職工自身生理的特殊性,我國對女職工實行“五期”保護,是對女職工的安全健康實施全面保護。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如下(一)女職工月經期保護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衛生室,尤其是從事巡回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衛生室及沖洗設備。
(二)女職工孕期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
(三)女職工產期保護生育分娩是婦女正常的生理過程,但它給產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帶來了緊張、勞累和疼痛。懷孕后生理機能所產生的變化需要在產后逐漸恢復到懷孕前的健康狀態,分娩時的體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補充營養。因此,生育期的保護對女職工來說不僅必要,而且重要。勞動法和其他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生育期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勞動法第六十二條)。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女職工哺乳期保護女職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
1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應享受有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的勞動,不得從事國家規定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周歲后,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可經醫務部門證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長1個月至2個月。
(五)女職工更年期保護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女發[
1993]第11號)的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向她們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癥者,經冶療效果不明顯的,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各單位每1-2年要對更年期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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