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的階段,并發揮不同的作用。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并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
3、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后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大部分大學,在即將踏入社會之時,總會不知所措,尤其是面臨第一份工作的時候,今天我們就來普及下大學畢業前,你們面臨的第一件事情,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一) 主體不同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二) 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三) 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四) 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五) 適用法律不同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區別嗎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四、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的解答如下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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