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指的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女職工需要參加的三期職業水平考試。
一、三期內女職工能否調整崗位
1、可以調整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增加女職工的工作強度。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六條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二、女職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女職工的三期具體是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在三期的,除過失性辭退和雙方協商一致的以外,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給職工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三、對于“三期”女職工,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在“三期”內,就一定不能由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當“三期”女職工出現2、《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是完全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幾種情形分別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說,孕、產、哺乳期并不是完全的“免死”金牌,當有法定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2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1]《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1]《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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