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一、商品的猶豫期是從多久開始算?
保險合同猶豫期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次日起開始計算。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2]《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1]《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二、"猶豫期"的解釋
專業分析
保險合同猶豫期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次日起開始計算。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2]《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1]《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三、猶豫期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保險合同猶豫期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次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2]《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1]《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四、行政復議過期多長時間能延期,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最多可延長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但情況復雜,在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則可以申請延期,但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建議盡快找專業律師咨詢,聽律網網作為您身邊的法律服務平臺,凝聚高效率、服務評價好的專業律師團隊,直接在線咨詢我們,省時省心!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