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000加班工資怎么計算,該如何規定的
一、月薪3000加班工資的計算和規定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跟月薪沒有直接關系,要看具體在哪個時間段加班,比如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就按照平時工資收入的三倍計算,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按兩倍計算,安排補休的可以不發加班費,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是工資的1.5倍。
二、月薪5000,加班工資可以包括加班工資嗎?
包括國家規定的加班費一般情況是工資的150%,雙休日加班是工資的200%,國定假日加班是工資的300%。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班費是按基本工資算還是按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按基本工資算是不對的, 計算加班費應該按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全部工資作為依據計算。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四、加班加點工資算職工薪酬嗎?
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此處提供某地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供參考勞動者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具體情況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
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于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計算基數。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能夠認定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在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前月)、伙食補助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基數范圍。國家相關部門對工資組成規定有調整的,按調整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的當月獎金具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的,屬于工資組成部分。勞動者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的,應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用人單位不按月、按季發放的獎金,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可以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6、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五、加班底薪是怎么計算的,怎么算?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有關加班底薪怎么算的的相關問題,根據有關規定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
75×
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
75×
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
75×
15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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