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追索權
一、無權代理行為哪個有權進行追認
1、被代理人有權追認。
2、無權代理的追認人應具備的條件
3、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人,必須是被代理的本人。
也就是說,當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聲稱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么只有該他人才享有追認權。身份公開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毫無疑問,至于身份不公開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認權,雖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爭議,但一些判例堅持認為,只有身份公開的人才享有追認權,如果行為人沒有披露自己正在為被代理人而實施行為的事實,被代理人的追認便是無效的。因為,民事義務不得由未披露的意圖創設,或者建立于未披露意圖的基礎上。不過,反對者認為,不允許身份不公開的被代理人追認,過于泛化了合同觀念,進而否認了追認代理制度與被代理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制度存在的基礎。
4、我國雖然也存在顯明代理、前兩種由于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第三人已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因而被代理人可以對無權代理行為追認,這樣不僅不會給第三人帶來風險,而且也還是第三人所希望的。但是,對于身份不公開的代理而言,本人的突然追認將會使不知情的第三人立即陷入不利境地,給第三人帶來風險,因此,不應當允許身份不公開的本人追認。易言之,代理人在實施某項行為時,被代理人必須為第三人所知或者可以被確定,否則,被代理人無權追認。
二、無權代理是無效代理嗎?
無權代理并不一定是無效代理,無權代理僅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權而不能產生代理效力,對于確定無效的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可見,一般情形下,無權代理屬于無效代理。
三、行使追索權的要件是什么
行使追索權的要件如下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四、無權代理的主要情形,規定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無權代理的主要情形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
五、無權代理是無權處分嗎
1、無權代理不是無權處分。
2、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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