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一、跟公司簽訂的三年合同馬上要到期了,如果公司不繼續續簽請問有補償嗎
1、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么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有權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按照你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8]《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9]《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0]《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6年工作合同期滿,單位續簽合同時自己沒有再簽,有補償嗎"
工作6年,到合同期滿,員工沒有續簽的,一般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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