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
一、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爭端的解決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以及司法訴訟四種方式。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當事人愿意通過友好協商,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彼此做些讓步,承擔一定的責任或損失,使爭端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
和解方式解決合同分歧或爭議,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
(
1)雙方保持著良好關系,自愿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
2)分歧或爭議的金額不大。
(
3)所達成的諒解或協議能夠自愿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邀請第三者介入,從中協助當事人解決合同分歧或爭端的一種方式。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協助解決爭端的調解人有兩種一種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另一種是仲裁機構。
3、仲裁。
仲裁,是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仲裁協議或者提交仲裁的協議,約定將分歧或爭端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之一。
4、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也是解決國際技術貿易爭端的一種方式。
二、企業破產程序的轉變規則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企業破產程序和破產清算的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現如今我國經濟不斷的在快速發展,企業也在不斷的增加,國家對于企業的保護也是越來越重視,企業因為經營不善,申請破產清算需要有條件的限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王偉民律師解析。
一、企業破產清算的條件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
引用法規
[1]《破產法》 第二條
四、國企非破產清算如何操作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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