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40條的相關
一、勞動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不同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的區別是前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情況,后者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做的具體都工作;前者只是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了列舉,后者將需要及逆行的賠償方式進行了明確。
二、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根據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是干嘛的
本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后者則是由于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后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你的情況不適用第三項,況且公司已經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已經符合法律規定了以上是對于勞動合同第40條的回答,希望幫到你
四、勞動合同法39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勞動合同法40條
本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后者則是由于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后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你的情況不適用第三項,況且公司已經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已經符合法律規定了以上是對于勞動合同第40條的回答,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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