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馬拉雅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定義、特征、適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購房合同中哪些條款是霸王條款?
購房合同中不合理地排除、限制買方權利,加重買方義務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賣方責任的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
三、針對合同上的霸王條款是什么
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其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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