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和維保的區別
一、對產品的質保是附隨義務嗎?
對產品的質保確實是屬于附隨義務的,根據法律對附隨義務的認定,附隨義務是屬于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相關事項的義務,對產品的質保可以理解為是用戶購買相關產品后,達成的協議或者合同的一種質量保證或者保護的一種附隨義務。
二、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1、質量保證金常常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現,我們又稱為“質保金”。施工企業除了要繳納質量保證金外,還需繳納質量保修金。而兩者的繳納能夠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責任態度。
2、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3、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修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后者無法律依據,等于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于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管理。質量保證金適用于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