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請發放辦法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領取失業金的條件與程序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第一,單位單方解除;
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于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于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對于單位來說
《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停繳社保,如果是本地員工,將他的檔案轉到戶籍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是外地員工,外地員工想回原籍的話,將他的檔案交到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后,檔案寄到戶籍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如果外地員工繼續留在北京,則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并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對于失業人員來說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解讀如果是本地戶籍的,則比較簡單,直接去戶籍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如果是外地員工回原籍的,則先由當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計算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并在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上加上50%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把錢劃給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本人回原籍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含那個50%)。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應當在回京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引用法規
[1]《失業保險規定》 第13條
[1]《失業保險規定》 第15條
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規定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地點與證明
1、符合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在社會保障機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社會保障機構委托的銀行窗口申請失業保險待遇。需要的材料有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書;身份證/戶口簿;其他批準失業保險金的材料。
另外,由于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失業保險費征收數據是指當地失業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
2、領取過程如下
首先,失業人員攜帶上述信息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然后,社會保障工作者接收信息并檢查數據,完成審計后,發放領取失業保險證書,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向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擴展資料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失業保險的辦理
【法律意見】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有具體規定的你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國務院1999年1月22日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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