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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關于集體勞動合同與集體勞動合同的比較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09:30:17勞動糾紛1441
集體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關于集體勞動合同與集體勞動合同的比較

一、你好問一下,針對于集體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不同集體合同的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勞動合同的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有什么區別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比存在明顯不同,它們主要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為單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當事人為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故又稱團體協議或團體合同。

2目的不同。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勞動關系;訂立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確立勞動關系設定具體標準,即在其效力范圍內規范勞動關系。

3不同。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為,一般包括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系中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可能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個方面。

4形式不同。勞動合同在有的國家為書面合同,在有的國家則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并存;集體合同一般為書面合同。

5效力不同。勞動合同對單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單個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所代表的全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和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體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此外,它們在簽訂程序和適用范圍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的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目的不同。集體合同的實行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能夠更好地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整和改善,對企業和勞動者自身的發展起到一個促進的作用;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可以說勞動合同其目的就是在于對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合同的形式保護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全體員工和雇主的工會代表,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其雇傭的員工,在我國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集體合同不僅明確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還要包括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廣泛具體,切實到各個方面。勞動合同明確的是勞務者的工作范圍和具體,勞動合同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在效力表現上,集體合同的效力是比勞動合同高的,集體合同對于企業的全體員工都適用;而勞動合同僅僅對勞動者個人具有約束力。同時,在上,集體合同對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作出了規定的,如果勞動合同中也要對各項勞動標準作規定,那么其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對勞動最低標準的規定,否則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無效,無效的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果違反了合同上面的任意一條規定,損害到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導致一定的經濟損失時,就要承擔相應的物質賠償責任;如果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指正其的違約的行為,還要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更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6、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六、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與聯系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雙方都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都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但二者的區別也很明顯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勞動者的代表,勞動合同的主體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不同。集體合同主要是關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其效力也是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是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約定。

3、形式不同。集體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也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按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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