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規定
一、廣東新規定哺乳假的規定,哺乳假是多少天,有多少天?
哺乳假指女方產假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哺乳期保護標準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于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2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嬰兒滿周歲后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
二、哺乳假可休息幾天,女職工的哺乳假的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八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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