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產自助管理系統
一、佛山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參保職工因急診、急救(包括出差、探親、準假外出期間等)在統籌地區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用人單位或其本人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電話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同意后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后。
3、出院后90天內攜帶上述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在統籌地區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需明確其醫院級別,無法確定級別的視為一級醫院。這是對生育保險怎么報銷的回答。
二、佛山市農村宅基地補貼辦理流程
申請人本人向村委會書面申請。村委會初審申請人的條件及初選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初審擬同意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審批表》、《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呈報表》和《土地登記申請書》。村委會蓋章后,連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一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綜上所說是對農村宅基地怎么辦理的建議。
三、佛山生育保險怎么報銷?
1、參保職工因急診、急救(包括出差、探親、準假外出期間等)在統籌地區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用人單位或其本人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電話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同意后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后。
3、出院后90天內攜帶上述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在統籌地區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需明確其醫院級別,無法確定級別的視為一級醫院。這是對生育保險怎么報銷的回答。
四、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約定保密條約要注意什么
一、企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 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秘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必須明確什么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業秘密包含的很廣,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等知識產權,也包括商品的產地、加工工藝、原料產地、進銷渠道、價格、專有技術等信息。
2、須明確本單位有哪些商業秘密,職工在工作中能接觸到哪些,簽訂有針對性的條款。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秘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
3、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業秘密對企業贏得競爭的勝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的企業不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吃虧上當的事例已經很多。應采取多種手段,如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同時對不同的秘密制訂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提出不同的要求,嚴格限制涉密的人數。
4、對參與新產品的研制、開發的人員,首先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根據研制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對掌握秘密的人員,規定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使用在原單位學到或了解的秘密為其他單位服務,侵犯原單位的利益。
二、約定保密條款要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業秘密必須是法律所允許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和社會有益,不得為壟斷和阻礙技術的發展進步而要求勞動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業秘密的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
2、商業秘密的時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時間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業秘密,超過一定的時間或出現一定的情況,商業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須規定保密的起止時間。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規定的保密事項必須可操作,以便于監督和檢查,只有這樣的約定才有實際意義。保密條款不能泛泛而談,應該明確保密范圍、如何監督檢查,違反規定承擔的責任等。
4、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保守秘密的,勞動者有義務為其保密,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條
五、佛山市法律援助條件
在本市范圍內,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1.經濟困難本市現行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具體標準為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具體按照市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執行)。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于下列事項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勞動用工糾紛,主張權利的;
8、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
9、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
10、因醫患糾紛,請求賠償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1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4、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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