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一、勞動合同簽訂,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算?
您好,司法實踐中,對于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有觀點認為應一直持續到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止。對此觀點,筆者則有不同看法。從第八十二條的文字表述來看,雙倍工資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根據文義解釋,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即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最遲應該自實際用工的第二個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最長就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到第十二個月。舉例來說,如果勞動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時間應為2008年12月31日。以上是關于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算的回答。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后補簽應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嗎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簽后也應當依法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三、詞條入職超過一年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時是否支持雙倍工資
1、不支持。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四、未簽勞動合同時,如何確定要求雙倍工資的時間權限
要求雙倍工資的時間權限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五、補簽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同意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不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但未將日期提前到實際用工日的,對實際用工日與補簽之日之間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工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