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辦理流程
一、個體行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流程
申請設辦醫療機構單位或個人向縣衛生局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并填寫《醫療執業登記注冊書》,應提交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普通設備清單和藥品種類清單。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9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引用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19條
二、保候審的辦理流程,辦理取保候押的手續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2、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三、取保候審辦理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引用法規
[1]《取保候審決定書》 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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