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經濟補償金
一、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法律依據是什么主動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法律根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作出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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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勞動者申請離職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申請離職的,有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
2、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而申請離職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離職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離職時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一)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1、工作一年=一個月;
2、6個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于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你工作時間超過了12年,也只能支付給你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三)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四、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關于“單位離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解答如下有沒有補償金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28條
五、離職的補償金怎么計算,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的離職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違法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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