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過錯
一、過錯推定是無過錯原則嗎
該原則產生于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為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為之,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依通說是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公共負擔人人平等原則。無過錯原則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此原則應為歸責原則之基本原則。
二、過錯推定是特殊侵權嗎
是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三、過錯推定應該怎么舉證
過錯推定原則原告只需要證明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可。
原告完成舉證責任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過錯,不要求原告提供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據,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但是如果被告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被告可以免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四、什么是過錯推定
什么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二、什么是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三、過錯推定責任免責事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四、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什么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要承擔責任,無過錯無需擔責。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通常由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但在一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即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物件損害責任主要就是適用過錯推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其損害他人民事權益,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責任原則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要審理查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先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幾種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如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和高度危險責任。
五、過錯推定原則是一種侵權法原則嗎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